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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公司商标申请如何选择代理公司?

作者:荆州润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9 08:48:00

注册一个国际商标有什么好处呢?为什么要注册国际商标?小编把整理好的国际商标注册的好处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1、防止他人进行商标抢注商标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必须具有主动注册涉外商标、商标先行的理念,这样才能在面对海外市场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避免商标被抢注、不以高昂代价取回商标权、或是被迫重新打造新品牌。

2、降低维权、被诉等法律风险中国企业要顺利的扩张国际市场和有效地占领国际市场,必须先获得商标注册。保护好了商标就等于保护好了企业的利润来源和持续发展。一般的国外公司进入另外一个国家市场前,都会先行申请注册商标,确定商标注册权利后,其产品才会进入该国市场,而大部分国家注册周期较长,一般都要2年左右,有些国家甚至长达56年,为了更有利于出口计划的实施,在出口国及时获得商标使用权,避免将来不必要的纠纷,适当提前在进行国际商标注册是很有必要的。另外如果企业出口前没有考虑商标注册及查询等问题,很有可能都不知道自己已经侵犯他人在该国的商标权;一旦已有他人在先注册,很可能会有被动侵权及面临跨国诉讼和巨额赔偿的风险。

3、建立完善的品牌体助力全球化发展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更可靠,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商标获得有效注册后,就能长期稳定占领市场,扩大销售量,保持良好信誉,扩大商标的影响力,同时也能以为品牌全球化打好基础。

4、享国家相关优惠政策中国现在已经是全球制造业中心,贸易顺差很大,但我们出口的产品附加值不高,贸易摩擦不断。出口产品迫切的需要升级换代,需要在国际市场上推出我们自己的品牌。政府对出口企业在境外自创品牌非常重视和鼓励。出口企业在国外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补贴。

商标专用权指商标持有人享有的,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在与核定使用商品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排他性权利。商标专用权指商标持有人享有的,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在与核定使用商品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排他性权利。

商标专用权与商标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标权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专有的权利,包括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积极权利指商标持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核准注册的商标的使用、处分和取得收益等权利;消极权利指商标持有人禁止他人在与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

商标权泛指商标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一般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收益、处分权,对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收益、处分权和禁止他人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使用权和禁止权等。实践中,有时人们会将商标权作为商标专用权的代称来使用。因此,对商标权的含义,需要结合不同的语境来确定。

网红名字被抢注了要如何维权,注册商标权是保护品牌的重要方式,经商标管理部门授权后就具有商标权,而网红带来的流量是比较巨大的,有些会对网红的名称抢注商标权,那么网红名字被抢注了要如何维权?商标法规定,网红的名字被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商标权无效,商标权宣告无效后,网红可以注册商标权。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荆州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一)药品名称概念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由于药品的特殊性,WHO(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国际通用名称。无论各国的专利名称和商标名称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围内一种药物只有一种名称。我国与之对应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最好不要做为荆州商标注册,以防被驳回申请。

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商标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06年药监局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通知》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药品商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来说,药品商品名称并非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它仅是某个药品的通俗名称,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知名药品的特有名称,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后,实质上可以称之为药品商标名。所以,药品商品名并不应视为药品名称,而是定性为商业标识更加准确。

(二)与商标的比较由于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但药品商品名称却可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功用。药品商标虽与药品名称同为使用在药品上的标记,但两者的功能有所区别:药品的商品名称不同,则意味着处方药名、赋形剂、原料质量、生产过程等不同;药品商标则用于识别不同药品生产厂商或药品品种、剂型,同时具有品质担保功能,保证药品的同等质量,维护其良好声誉;另外,还兼有广告性和宣传性。

药品名称和商标可能互相转化:药品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可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丧失显著性,从而演变为药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册商标,但最后丧失了显著性特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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