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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个人注册商标的办理步骤

作者:荆州润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3 08:04:14

1.它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作品创作的过程复杂,如委托创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这就需要一个法律确认过程,以此减少相关权利纠纷。

2.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对一些没有发表或不为人熟知的作品要拿出相关原件或合同相对困难,而著作权登记内容,如著作权证书可起到类似证明作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将著作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

3.著作权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在传统的使用作品的领域,人们对作品的认定有一个基本判断。但网络中,常常会出现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情形,如果取得版权登记证书,问题就容易解决。目前,著作权纠纷案件占了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当部分,而且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均有涉及。

在这些错综复杂的版权纠纷中如何取证成为难点。在版权纠纷中原告不仅需要证明对方侵权事实,而且必须首先自证拥有权属,否则只能接受败诉结果。我国法律鼓励权利人进行版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原则。实践证明,版权自愿登记可以有效解决取证难问题。所以,版权登记还是很有必要的。可以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驰名商标认定方式:

一、行政认定

1、商标异议中的认定认定机关:商标局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2、商标争议中的认定认定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商标管理中的认定认定机关:商标局法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荆州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二、司法认定

1、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2号)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2、域名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认定机关: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4号)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目前全球新冠肺炎蔓延期间,武汉眼科医生李文亮被称为此次事件的吹哨人,对疫情的防控起着重要的作用。那么“李文亮”这个名字可以注册商标吗?如果可以,谁有资格注册呢?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李文亮”荆州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2月27日晚间通过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发布文件《商标局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为依法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商标局加大对与疫情相关的、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管控力度,制定《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明确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其他疫情相关标志等的审查指导意见。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是武汉抗击疫情前线医院名称,是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舆论关注焦点,是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之一。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因此,“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李文亮是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因接诊感染新冠肺炎不幸去世。将其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因此,“李文亮”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截至目前,商标局已对“火神山”“雷神山”等近1000件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实施管控。下一步,商标局严格执行《商标法》《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若干规定》,严厉打击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维护商标注册申请秩序,营造共抗疫情的良好氛围。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多人都想申请知识产权,以此保护自己的权益了。那么,今天小编要跟大家讲的内容是专利申请成功后有什么好处?专利是如何变现的?。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番吧!一项发明申请专利后,能给商家或是个人带来一定经济上的收益。它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在产品制造中使用该项专利,还有其他许多方式,都能给持有人带来利益。其中,就包括利用专利来赚钱,特别是稀有少见的高价值专利,它能给个人和商家带来的效益,绝对是超乎持有人想象的。那么如何通过专利来赚钱呢?

1、通过专利转让赚钱很多个人,譬如一些高校老师、医生因为职称评定都是需要专利的,此外一些学生为了破格录取或增加学分也是对这方面有所需求,而专利申请总是需要时间,倘若这些人因为需求的关系时间紧迫,他们还是愿意拿钱来购买合适的专利的。此外更多情况下,是企业因为项目、评定认证、融资等需要专利。所以就市场而言,只要有合适的专利,转让出去是不成问题的。从需求角度来说,通过专利完全可以获得现金流,赢得利润。

2、通过专利许可赚钱在权利人不想一次性转让自己的专利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许可其他人实施自己的专利,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的许可实施费。尤其是如果一些技术比较前沿,是市场上目前大多数企业都没有研发出来但未来在某个行业将会成为绕不开的技术关键环节时,那么它的市场价值不言而喻。而即使不是每个人都有这么强的前瞻眼光和创造实力,只要自己的技术对于企业突破生产瓶颈是有用的,也都是可以收取较高价格的许可实施费的。

3、通过申请专利从而获得政府奖励目前中国还实行着大力推动专利申请数量的政策,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都把加大专利申请数量当作一项基本政策。促进申请数量的最直接动力就是给予现金奖励了,因此为了不断鼓励创新,往往采用了直接措施给予资助的形式。这个政策在很多地方都流行,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科技局。很多人并不了解,政府为什么拿那么多钱去资助?其实简单来说,其中关键原因就是因为专利是创新的重要体现,政府鼓励创新,利用资本推动大家的积极性,也在普及专利。而往往这种政府类型的补助能够让很多发明人不为资金犯愁,相当于个人申请专利,政府来买单。

因此,很多时候可能申请了一项专利不仅不花钱,甚至还有得赚!以上这些方式都是比较传统,常见的利用专利赚取现金的手法,那新型的专利赚钱手段又有哪些?

1、进行专利质押借款2014年4月,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获得79亿元知识产权质押借款,作为国内融资金额第一笔巨额知识产权质押借款,这件事曾引起了业界的广发关注注重。而这一切,就是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110件专利、34件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而获得的。且专利质押与专利转让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专利权和专利使用权依然保留在专利权人手中,只是在出现事端时,质权人有权分配专利权,即能够经过转让、施行等方法获利。虽然在我国现有的专利权质押过程中,由政府引导的质押较多,同时鉴于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特性,且其实践价格受商场、运作人才能等许多不可控因素影响,现有的专利质押多以有形资产担保为基础,其成熟度还有待进步。但社会始终是往前发展的,相信未来会有越来越多更为单纯的专利质押融资的出现。

2、通过技术入股形式获得股份以专利技能为入股条件,形成技能入股也是现在常见的经过专利赚钱的手法之一。虽然在实践操作层面上,更多的会将带专利的技能入股看作商业协作的手法,而弱化专利本身的价值。但对于投资方来说,只要能够将专利技能转化为实践出产的产品,依然可以以科技成果通过拍卖将专利变现,这也是探索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模式创新。能够改变了以往一对一的技术转让模式,拓宽了企业寻找技术的渠道,同时起到进一步传播专利技术的作用。

3、专利产品合作开发,可以获得经营权、利益分享权第三种方式与第二种有相似之处,但具体获益方式并不相同。实施上技术产品不仅需要革新,也是一直在不断进行革新的。对于高科技类产品来说,一个思路,一个改进,既能在行业领域做出创新的人并不是少数,因此在方便别人的同时,自己提前布局,拥有了专利,就意味着拥有了先机。

而往往权利人可能拥有创新能力,却没有能够将专利转化为产品的经济实力,因此,利用专利申请,不仅仅可以保护自身,还能找机会与他人合作。在申请专利获得保护后,采用与企业渠道进行市场化,前景也是十分不错的。并且,拥有了专利,就意味着在法律层面拥有了该项技术的所有权,再谈合作开发,就都能作为谈判的砝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经营权、利益分享权都是基于专利权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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