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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企业申请专利怎么办理?
今天,小编想跟各位知己聊聊“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就像商标界的“白富美”,自带光环,总能吸引一票人的目光。
遥想当年,企业做广告的时候总喜欢把“中国驰名商标”几个字挂在嘴边,反复强调,唯恐消费者不知或忽视!当然,企业这么做是有原因的。当商标进化成驰名商标,就像开过外挂似的有了神助,不仅能增强消费者信心,还能扩大产品销量。这样的“法宝”自然被企业喜爱,热衷于挂在嘴边。
然而,不知各位知己有没有留意,现在已经没有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了。难道是“驰名商标”含金量下降,对消费者已无吸引力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企业之所以不再以“驰名商标”为宣传点进行宣传是因为新《商标法》的规定。2014年,《商标法》进行修订,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能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驰名商标”的认定本是为了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为了解决商标争议,规制“傍名牌”行为,并不是用来做宣传的。新《商标法》为了引导“驰名商标”回归设置之初的本意,故而对“驰名商标”的宣传和使用行为做了相关禁止性规定。
新《商标法》的规定毋庸置疑,对于企业来说,将“驰名商标”用于宣传只是发挥了它很小一部分作用罢了,“驰名商标”更重要的是其保护功能。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荆州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众所周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受到相关保护,其注册人拥有该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专用权。然而,经过认定的“驰名商标”即使未在中国注册也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且不同于普通注册商标的是,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广,是跨类别保护。
当然,“驰名商标”除了宣传作用、保护作用外,还有一项不容忽视的作用。让我们先来看几则新闻……
从上面的新闻可以看出,不同地区对企业认定驰名商标都给予了重金奖励及知识产权政策倾斜,以鼓励企业重视品牌,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对于小企业来说,这笔资金可以投入生产或科研之中,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同时,企业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广告、销售、税收、荣誉等方面的证明,这就需要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无形中提高企业各部门的商标意识,促进企业各部门沟通,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对企业发展意义重大,如果您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找标局进行帮忙。标局作为中国大型综合性科技服务云平台,构建了完整的知识产权生态圈,能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系统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为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全程保驾护航。
随着规模的扩大和发展,一些企业会改变地址或公司名称。但对已注册商标的企业,荆州商标注册人、注册地址等注册事项一经变更,必须向商标局申请变更相应的注册事项。那么,如果商标变更不处理,会有什么后果呢?本公司小编整理了“商标变更”的相关信息,并与您共享,以供参考!
1、未办理商标变更的,可以撤销其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商标局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不按规定变更注册信息,反复告诫后不变更注册信息的,可能面临商标“死亡”的风险!
2、无商标变更,影响商标正常使用一些企业认为,更改注册地址或注册人信息无关紧要。偷偷用也可以。但这样做可能会让企业陷入更大的危机。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提出“撤回三项”或者“异议”或者其他变更时,往往会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注册的注册地址向商标注册人发出书面通知。注册地址的变更使企业无法及时收到相关信息,从而错失了抢救的机会,最终导致企业商标“死亡”,阻碍了企业商标的正常使用。
3、在,没有商标变更,商标侵权就很难得到保护另一方面,机制转换、体制改革、资产重组等问题往往导致企业名称的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信息。否则,使用新名称的企业将无法合法拥有商标专用权,这意味着在商标侵权纠纷面前,企业将无法主张权利,只能让他人“倚重名牌”,瓜分企业辛苦的市场。
在人们对知识产权日益重视的今天,发现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尤其是在商标领域更为严重,那么作为公司负责人的您,如何预防企业侵犯他人商标权呢?下面教会您如何预防企业侵犯他人商标权。
1、公司负责人、商标权人以及设计师人员应当对商标和商标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并且能够数显的应用,也可以让像专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来帮你把关。
2、对于不是自己企业的商标要慎用或者直接不用。对于已经申报,而且商标局已经受理的商标,也就是注册中的商标应该慎用,因为该商标的专用权是不确定的,为避免企业由于注册时间长和急需使用商标的这一矛盾,建议企业应当在产品开发研究之初就先进行荆州商标注册,对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有“超前意识”。
3、对产品就使用一个名称,尽量不要对产品起别名。如果有需要区分自己同一类型的新老产品,还可以可以给新产品起一个新的名称并申报注册商标。
4、依法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随意改变注册商标的图样。如果确定要商标图样进行改变的,则需将改变后的图案进行商标申报注册。
5、在设计商标标识和产品包装的时候,应当尽量突出注册商标图形,少一点装潢图案。
(1)《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荆州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督伪造、搜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误导公众的;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rf等便利条件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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